2003年11月底,湖北省保康县国税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农机公司在纳税申报中,将农机、农机零配件混在一起计入销售收入,按“农用机械”申报减免税。稽查人员通过详查购进发票、盘点仓库实物,将农机、农机零配件销售区分开,将农机零配件销售额315560元从免税销售额中剔出,按17%的税率据实查补税款53645.20元,并对该公司给予了处罚。
该公司为何将农机、农机零配件混在一起计入销售收入?农机属于免税产品,农机零配件属于免税范围之外的应税产品。两者混在一起计入销售后,按免税项目“农机”申报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详细核查,很可能使免税产品和应税产品“同船过渡”。
农机销售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延长其免税期限。如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机、农机零配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机享受增值税优惠,不等于农机零配件也享受增值税优惠,农机零配件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政策范围。换言之,农机零配件销售属于应征税项目,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在此给涉及此类业务的纳税人提个醒:纳税申报时,应分别核算农机、农机零配件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农机、农机零配件销售额,不仅税收免征优惠“泡汤”,还可能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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