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
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4.银行结算账号发生变更。
(二)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在其《资格证书》纳税事项变更栏内作相应更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跨区、县变更手续的办理
因经营需要,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税务档案转发手续,在企业的《资格证书》中登记转出时间并加盖国税局公章,随同税务档案一并转出。
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转入税务档案后,在《资格证书》中登记转入时间并加盖国税局公章,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并将《资格证书》重新发给该企业。企业凭《资格证书》申请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临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上变更的,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转入税务档案后,直接认定其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执行时间以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认定时间为准,并申请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四)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变更手续的办理
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即有无偷税、欠税情况,账面是否真实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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