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是某加油站的会计,该单位的自有车辆使用汽油后,其中记账联用作销售收入凭证,抵扣联用作进项抵扣凭证,这种做法对吗?
该单位的这种行为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对这种情况应予以补税、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自用汽车使用汽油而自开专用发票的做法是错误的。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不仅要对该企业自开专用发票而抵扣的税款予以补税,还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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