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将一辆使用年限到期的桑塔纳轿车作报废处理,该车残值为6663.58元,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2002年11月,企业将此车出售,取得售车款50800元。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何征税,大家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该车应作为废品处理(虽然其仍具有使用价值),出售时应视同销售废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有人认为该车属于旧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旧机动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问:该企业出售车辆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或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该企业的桑塔纳轿车因使用年限到期已作报废处理,不属于旧机动车的范畴,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另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根据这一规定,该企业应将其桑塔纳轿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按废旧金属市场价格出售该车辆。但上述情况来看,该车残值仅为6663.58元,而售车款却为50800元,由此可判断该企业没有通过规定渠道将报废汽车进行回收处理。对该企业出售报废车辆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另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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