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所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以下简称共享设备),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选购。目前暂定以下厂家为供应商: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禾电子信息公司、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没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地区,由税务部门为小型企业进行集中开票,所需共享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配发。
对于采纳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对其收取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也应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收取培训费,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纳税人收取专用发票开票费。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上述培训费、开票费、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并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设在各省的分公司商定社会中介机构培训费和对纳税人收取的维护费的标准。
[政策提示]: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后,税务部门将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的联网监控,防止增值税缴纳和抵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可购买设备自行开票,也可不购买专用开票设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8号)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开票。纳税人应支付社会中介机构开票费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还没有出台,社会中介机构和纳税人都应密切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在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过程中避免纳税人不必要的支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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