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有一家从事饲料批发的企业开业不久,国税部门要求该公司提供所出售饲料生产厂家的免税证明,并要求他们每个月进行纳税申报。这家公司认为经营饲料免税,不需申报。
当地国税部门要求该公司提供厂家免税证明,进行纳税申报是正确的。
首先,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基本的法律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又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无论该公司经营饲料是否免税,均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及浓缩饲料,饲料生产企业具体免税品种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逐级向国税机关报批后予以免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包括豆粕及上述免税饲料产品范围以外的饲料产品(含未经有关机构认证和批准的饲料产品)。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对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品种的,应予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从事饲料产品批发,应当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生产厂家的免税证明,国税部门据此确定是否对该公司经营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