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的残疾人,双腿行动不便,2001年9月开了一家蛋糕加工店,对外加工蛋糕,同时也做蛋糕外卖。税务人员要求此人缴纳增值税。残疾人应不应该缴纳此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文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放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该人对外加工蛋糕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但外购原料加工蛋糕对外销售,属于自产自销行为,非受托加工,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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