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专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然后加工成塑料粒子,在对外销售。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免征增值税。但税务局要求此公司缴纳17%的增值税。该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成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由于该单位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不属于上述文件所说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因此,该公司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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