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税务局在对县某造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9月份在清理货款时,只收回一部分胶鞋和方便面等货物,企业把这部分货物在销售后直接冲减了应收货款,而没有记入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078.70元。税务机关按偷税对其进行了处理。对此他们十分不解,认为企业在销售纸张时已经申报纳税,销售这些“顶账”的胶鞋和方便面就不应该再纳税了。
企业销售这些“顶账”的货物同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纸张是两个销售行为。这个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企业销售“顶账”货物同样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造成少缴纳税款属偷税行为,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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