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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给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财税字[1995]92号)。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持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如属代理方结汇的,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将委托方开具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收缴注销(财税字[1997]14号;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各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科专用发票;并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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