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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免税业务的办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的,庆先向主管其出口退各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下表),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下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卷烟计划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1998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通知规定对出口免税卷烟实行指定海关出口的监管办法。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打洛、瑞丽、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就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有关信息,根据电子化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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