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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及优惠政策(4)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七)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管理问题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迟、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得所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1日(94)财税字074号

  (八)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摘自《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月销售额600-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摘自《增值税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增值税实施细则》

  (九)减免税项目核算的要求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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