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规定
1、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1)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2)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政策执行至1995年底。
(3)具体退税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2日(94)财税字第047号
2、宣传文化单位优惠政策的规定
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决定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 05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⑤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2)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四条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因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零税率。
第八条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5%的税率。
第九条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仅就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073号)执行。
第十条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宣传文化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于集中增值税返还主管部门难以操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分别在预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①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
③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央级由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别拨付中宣部和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中宣部和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范围报财政部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中宣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中宣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负责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由省自定。
④中央级和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财力的增长,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的条件。
第十四条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赋予宣传文化单位经营上的自主权,逐步使宣传文化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
第十五条宣传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同时废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23日(94)财税字第08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l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23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②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③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④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⑤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⑥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①、②、③、⑤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2)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4)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5)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2月5日财税字[1996]78号
3、录像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规定
①退税范围
自一九九四年起三年内,中国华录——松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松公司”)生产的录像机机芯和参加录像机专项的整机厂采用华松公司机芯生产的录像机整机,进口和生产环节增值税均按国家规定的17%税率征收。考虑到政策的衔接,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15%,生产环节增值税全额退付;在上述范围之外,地方和企业自行组织进机芯生产的录像机增值税照征不退。
②退税申报和审批
按照财政部(94)财工字第275号文规定,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就地缴纳,由财政部集中退付你部。企业缴纳的税款按月汇总,经当地海关、税务部门和中央企业驻厂员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原件(包括有关附件,下同)及两份复印件报送你部,由你部审核后汇总填报退税申请表(表式附后)和企业税收缴款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一并按月上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每半年退税——次,七月份办理一至六月份退税手续,十二月份办理七至十一月份的退税手续,十二月份的退税结转至次年一月份办理。
录像机专项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生产环节增值税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部分年中先由中央财政垫退,年终结算时由地方财政交回。
③退税的使用和管理
1.退税的使用,除华松公司可用于补亏外,各整机企业必须全部用于还贷。具体的财务处理:华松公司作亏损补贴;整机企业中的合资企业作增加利润,国有企业作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
2.整机企业要立足自身,通过挖潜降耗、开拓市场和调整价格等办法解决亏损问题,不得靠退税而降价。关于录像机价格问题,望你部统一协调,督促企业严格遵守。
3.退税款的具体安排,请你部与我部商量后联合发文下达。你部和有关企业年终应将所退税款的使用情况汇总并单独编制决算上报财政部。退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我部反映。
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比较严密工作。望你部遵照国家规定切实做好。要严格审核、申报和使用退税,想方设法稳定录像机市场价格,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加快国产化步伐,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为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努力。
摘自财政部1994年8月9日(94)财工字第334号
4、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规定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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