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购专用发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
(二)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1、需要购买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95年内向主管征收机关重新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附报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册发票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标准相片四张,经主管征收机关审核并鉴注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经审查同意,由发证机关和鉴发人分别在“新证”的扉页背面鉴章。
2、更换注册发票员的一般纳税人,均需按照以上程序,向国税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否则,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证》向其所辖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类别和数量均应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专管中应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领购专用发票条件的,经专管员(或指定的审批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上签注准予领购意见后,方可发售专用发票。
发售专用发票经办人员向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督促其当场验收并一次性在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统一规定的“企业发票专用章”。
4、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日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
(三)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保管1、有下更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
2、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6日国税发[1995]101号
3、对个别一般纳税人尚未做到专柜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或使用专用发票较少,可采取暂由基层征收单位“代管”其领购的专用发票。
(四)有关领购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汁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
2、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和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其经营规模与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6日国税发[199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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