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承包了市区一个邮政报刊亭,按照与邮局达成的协议,报刊亭的营业款全部上缴邮局,邮局再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该人。最近,国税局找上门来,让他缴纳增值税,但该人认为他的营业款全部上缴了邮局,应该由邮局缴税才对。请问这笔税到底应该由谁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据此,该人所承包的邮政报刊亭,发生了销售行为,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此人承包的报刊亭的营业额(不是邮局付结报刊亭的返还款)达到了当地增值税的起征点,那么无论此人与邮局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