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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计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资料
A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厂,拥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B公司是一家机电设备经销公司。
1.A公司于2000年销售一批机器设备给B公司,价款500万元,双方同意半年后结清货款。由于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B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2003年3月,A公司在屡次催款无效的情况下,与B公司达成协议,B公司同意支付现金100万元,其余欠款以一台机械设备和一辆汽车抵偿。机械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净值为300万元。汽车的账面原价为88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净值68万元。机械设备和汽车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和净值相同。
2.A公司销售部于2003年3月,共向国内市场正常销售产品7000万元。
3.A公司于2003年3月出口产品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进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4.A公司于2003年3月当月实际采购原料时,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0万元。
5.2003年3月10日,A公司已购进的原料发生一次火灾造成非正常损失,原料100万元全部毁损,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17万元。
6.A公司公关部于2003年3月15日购买照相机价款20万元,全部用于向其他单位发放纪念品。
7.A公司公关部于2003年3月将市价200万元的产品,以五折价100万元向其他单位销售产品。
8.A公司出口退税率为17%。
9.本题中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公司2003年3月债务重组所得,应纳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
三、解答
1.《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以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B公司抵账的机械设备和汽车经评估的公允价值计算,A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为500-100-300-68=32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并规定有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同时还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其中还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着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文件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项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金额×(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2003年3月:
销项税额为(7000+200+20)×17%=1227.4万元
进项税额为85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为17万元,当期进项税额850-17=83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227.4-[833-1200×(17%-17%)]=39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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