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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