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额。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种价外费用要征增值税:
1.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从1994年起,原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并入价内,由电力企业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3.从1994年1月1日起,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缴纳增值税;
4.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各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如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价格50万元,收取包装物租金5000元。则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0.5万元)×17%=8.585万元。这便是不能只对商品价格征收增值税,而要按商品价格和价外费用的总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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