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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88号),对原新产品减免税政策给予了两年过渡期,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由原减免税办法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税制改革以前,为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国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曾享受过新产品减免税的产品,不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产品计划并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在税制改革后又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名单的,不得重复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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