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是一食品加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今年2月底,企业宣告破产。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发现该厂账面上仍有留抵税额4万元。对这笔留抵税额,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对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一律不再退税。因此,该厂破产清算账面上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将不予退还。对于这部分留抵税额,该厂应转入清算损益,增加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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