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是一工业生产企业,最近应客户要求,为其制作并安装了一批防护栏。这项业务收入12000元,其中护栏价款11000元,安装费1000元。该单位将这1000元安装费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在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这项安装收入应计缴增值税,要该单位补税还要加收滞纳金。请问税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对该单位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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