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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开具的包裹票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公司是一中外合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很多客户由于一次购货量较小且有时限要求,不能通过铁路货运运送,经常通过铁路快件运送(即货物由客车运达),而铁路部门则给我们开具包裹票,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该种票据上标明的运费金额应像铁路货票一样按7%计算进项税额并抵扣当期销项税额,此种税务处理办法是不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从范围看,铁路部门的包裹票,不属于货票范围,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其次,从内容看,准予计算并可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你公司取得的铁路包裹票,所填写的项目和内容不符合规定,因此,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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