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该公司的专长,对外从事机器设备的安装业务,且对这些安装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对此种对外安装业务,是应缴纳增值税,还是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安装自己生产、销售的汽车零部件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兼营其他对外安装业务的,如分别核算安装业务的营业额,可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