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教育组,每学期均为教委勤工俭学服务公司代办学生“三业”(寒假作业、暑假作业、课外作业)征订发行工作。
具体情况是,每学期订书时,教育组负责将该镇各中小学学生应订多少“三业”(必须在省教育厅推荐的范围内)数量,填好征订单交县教委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将书购回后,教育组负责将该镇所订“三业”从县勤工俭学服务公司运回分发至该镇范围内各中小学,开学后教育组再将这部分书款收齐交教委勤工俭学服务公司。
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工作忙碌时就以乡镇为单位开一份送货单和一份零售发票给各教育组。教育组再按各校订数以行政事业收费发票分解给各校付账。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如有时间,就根据各教育组分校订数,直接将发票开至学校。教育组从教委勤工俭学服务公司获取一定的手续费。
教育组这种代办行为以为学生服务为目的,不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这种手续费该不该纳税?如该纳税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此种代办行为属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教育组不垫付资金;二是教委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将销售发票开具给各中、小学,并由教育组转交;三是教育组按教委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中、小学)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属营业税代购代销货物的征收范围,应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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