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是一家小化肥生产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1999年7月由生产碳酸氢铵、钙镁磷肥转产尿素、磷铵,对于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当地国税部门一直给予免征增值税。由于市场行情较好,该厂于2001年1月增加了一条生产线,月生产销售额增加了,当地国税部门知道这个情况后,要求该企业就增加的这条生产线生产的尿素、磷铵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作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文件规定: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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