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常常发现这样一些企业,企业的内部车间被职工承包,这些被承包的车间都品独立核算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使用的自来水、电均通过企业总表核算,企业再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对这种向承包人收取的水、电费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些纳税人不甚了解,常常出错。有的企业把这项收入计入企业的往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等有形动产。”因而上述企业向实行独立核算的承包人所收取的水、电费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它类似有偿让售材料,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不能把企业收取的这部分水、电费理解成“因不是被用于本企业生产应税项目所耗用的货物”,而错误地引用《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并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第(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将企业对外收取的这部分水、电费所含的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水、电”应缴的增值税时还应注意区分适用税率。若上述取得水、电费收入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销售水、电时应分别按13%和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上述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则销售水、电时均应按6%的征收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上述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则销售水、电时应均按4%的征收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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