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无税收问题,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
1、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
2、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3、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4、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以便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此部分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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