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自来水销售公司,从自来水厂购进自来水后,再销售给广大用户。今年6月份销售给普通用户自来水收入50万元,而5月份从自来水厂取得的都是普通发票,金额为40万元,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合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所以,该公司6月份销售自来水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进项抵扣销售额=40/(1 6%)=37.735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1 6%)1×6%-37.7358×6%=2.83-2.264=0.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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