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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现销售为何作偷税论处?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公司经营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有些往来客户在采购商品中看准某种商品,就要先开专用发票随后付款、提货。由于有的购货方没有按时付款提货,公司就没有按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作商品销售收入处理。最近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已开具发票日期统计销售额与纳税申报销售额核对,发现当期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大于纳税申报销售额150万元,按偷税给予补税处罚。开具了专用发票但购买方未交款、未提货,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该公司既未收到货款也未取得索取收款的凭证,为什么是偷税行为呢?

  答:现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是以增值额为依据乘适用税率的直接计算方法,而是实行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间接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算是通过专用发票这个键系维系着的,本环节要交纳的税金,分别与上、下环节要交的税金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5]015号颁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已开具专用发票未作销售入帐申报缴纳税,按偷税论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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