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皮革布料生产及服装制造,是出口型企业。
现在公司服装部制造成衣所用的面料为布料部生产的。能否以面料生产的原料进项税票用于服装出口时所需的进项税票,比如说,生产皮革所用的原料税票名称为D0P树脂粉,可否用于服装出口时所需的税票。
公司在布料生产时的增值税也缴纳,在服装生产时也同时缴纳,只属一般纳税人。
首先,根据增值税规定,企业下设的布料生产车间生产的布料,作为中间产品继续加工成服装,布料无须缴纳增值税。如果公司生产的布料直接内销,则应缴纳增值税。当然,生产的服装如果内销,也应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内销货物的增值税是以计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来确定的。其中,在操作时,进项税额以真实合法的进项抵扣凭证为依据来确定,而不存在布料或服装对应原料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归属的界定问题。同时,公司是一家生产面料、服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公司应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即“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在这种管理办法下,也不存在增值税进项发票按产品类别归属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