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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转出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纸业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瓦棱纸”和“茶板纸”的生产和销售,外购“废纸”原料依购进金额10%已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领料后,经过整理、挑选将原料中部分杂物去掉,再直接进入车间投入生产。整理、挑选去掉的杂物损失数量较大,约占原材料的40%左右。请问:上述损失可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经整理、挑选出的原材料中的杂物,属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进项抵扣,不能转出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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