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一家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当时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当时,该厂财务账面上尚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30余万元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8万元。3个月后,经该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于恢复了该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可国税机关却不同意该厂继续抵扣原来留抵的3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8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问,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国税局不允许该厂抵扣原来留抵的30余万元进项税额和8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