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电脑销售公司,最近想扩大一下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原来的单纯销售新电脑,扩大为既销售新电脑,又经营旧电脑,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客户用旧的电脑来该公司换取新的电脑,客户只需缴纳新旧电脑的差价即可。请问,该公司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能否按扣除旧电脑价值后的销售额纳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该电脑销售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脑,不能扣除旧电脑的价值后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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