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收到两笔奖励费,一笔是与该公司有购销业务往来的卷烟生产厂家,为奖励该公司超额完成2000年度卷烟销售计划而给付的奖金;另一笔是与该公司没有购销业务往来的卷烟生产厂家,为感谢该公司在去年的打假专项斗争中,协助查获套用该厂品牌的假烟所作的贡献而给付的奖励费。这两笔奖励费,该公司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对于该公司近日收到的有购销业务往来的生产企业的奖励费,应视为返还资金,在账务上应作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处理;而对于另一笔没有购销业务往来的奖励费不适合上述规定,在账务上可作“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管理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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