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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增值税应按年度进行汇总清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老三资),生产的产品完全由国内购料,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且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为此,根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该公司每月按此公式计算,并结转出口货物销售成本。但是,到年底时,税务局要求该公司按全年进行清算、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

  根据如此计算,按全年计算的结果比按每月计算累计的结果大很多,而且是出口越多差距越大,如此一来,税局认为该公司进项税转出不足,需要该公司补缴税。对此做法,该公司认为不合理。理由可用如下计算公式说明:(1月进项税额×1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1月全部销售额)+(2月进项税额×2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2月全部销售额)≠(1月进项税额 2月进项税额)×(1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2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1月全部销售额 2月全部销售额)

  答:因月份销售总额、出口额、进项税额不尽相同,所以,每月按比例分摊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全年累计额与按年汇总后再按比例分摊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是不同的,这一现象,在数理统计理论上是正常的。但在增值税操作上,根据增值税年终清算的规定,税务机关是以年度汇总后的销售总额、出口额、进项税额按比例分摊计算和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因此,当年度清算额大于月份累计额时,需对差额进行调整,并补交相应的增值税。为避免以上现象的发生,同时考虑到该公司利用国内料件生产并出口商品的事实,建议该公司及时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不仅可解决以上问题困扰,而且出口商品所耗用的国内料件等可抵扣项目的已征增值税还可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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