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某工业生产企业报送的进项税抵扣联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在使用专用收购凭证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还收购了大量废钢筋并计入进项税抵扣。无独有偶,某造纸厂在申报纳税时也将以收购凭证收购的废纸抵扣了进项税。要求企业剔除了这部份的进项税,并请这两家企业调整了纳税申报,补缴了税款。这两家企业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这些废旧物资是他们生产原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进项税抵扣的主要部分,如若剔除这部分进项税,税负就太高,将近14~16%,企业负担过重。那么,哪些情况下收购废旧物资可以抵扣进项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上述两企业均为工业生产企业,故收购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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