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从事种精细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过员工的努力,研制出了新产品,销路还不错。购货方要求该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按17%的税率带好现金去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却要求他们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后再开,而该厂暂时无法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只好到外地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不仅使本地的税款流失,也给该厂造成损失。请问,这种税款该怎么收?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厂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相关规定,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由县(市)税务局批准后,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该厂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6%,国税部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外地为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17%的税款,违背了有关税收政策,属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