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私营药材站最近与华能药厂谈了一笔生意:为该厂提供40吨价值20万元的中草药材,估计可获毛利近3万元。华能药厂供应科长说,只要该站的药材能保证质量,可常年为其提供各类中草药材。不过,他们要求该站必须给他们厂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付货款。于是,该站到国税分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该药材站的情况,要在税务分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缴4%开4%。该站将这一结果告诉华能药厂,请求他们接受4%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他们说这直接关系到他们厂的经济利益,不要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站向同是做药材生意的朋友打听他们公司是怎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怎样缴税的。朋友说,他销售时可以开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药材时还可以抵扣10%的税款,只就中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请问:该站为什么不能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不能抵扣10%的税款?该药材站到底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明确规定,中草药材为农业产品第一大类——植物类中的“药用植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因此,对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中草药材并进行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领购并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按收购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额。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凡现在已经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在1998年8月底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征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第六条对税务机关如何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作了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1998年7月1日后销售货物,必须按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征收率(即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该站没有直接说明该药材站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那位在亳州做药材生意的朋友的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从信中我们可以断定这一点。所以,该药材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中草药材时也不能抵扣10%的进项税额,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该药材站年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请抓紧健全会计核算,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就可以领购并开具13%税率(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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