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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再补缴增值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企业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生产物资10万元,财务人员将10万元作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0万元,贷:原材料10万元。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上述被盗物资1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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