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下设一运输车队,为其运输购进、销售的货物,其运输收入分别核算,就其运输收入是否并入销售中一并征收增值税有异议。虽然企业在同一货物中涉及销售和运输,表面上是混合销售行为,但从税收角度看其涉及两个纳税人,销售货物涉及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涉及运输车队,因此其运输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不知然否?
答:一般纳税人企业下设车队,如果车队与企业是统一核算的,车队为企业销售的货物负责运输,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运输车队为其他单位运输货物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应按《细则》第六条规定确定征税。如果车队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别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各自独立经营、纳税,则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收入、运输车队的运输收入应各自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请车队运输销售的货物支付的运费,应按《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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