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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与“氨水”的税率不能混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增值税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从3个单位购进“液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开具13%税率的单位认为“液氨”视同“氨水”,所以应按照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执法人员当即指出这是错误的,“液氨”应按照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液氨”与“氨水”的税率不能混淆。

  从液氨和氨水的生成方式看,液氨是氨气在常温下加压而成的,它是液化的氨气;而氨水是氨气的水溶液,是氨气和水的混合物。从二者的主要用途来看,液氨的蒸发性很强,在工业上常被用做制冷剂;氨水可用做基肥和追肥,是一种常用化学肥料。

  由此可见,液氨和氨水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其使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规定:化学氮肥主要包括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氯化铵、石灰铵、氨水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氨水适用13%的税率。根据有关规定,液氨使用的税率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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