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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移作他用时,在什么情况下应视同销售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县国税局对一家电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场今年初将一批取暖器无偿赠送给一私立幼儿园,企业会计人员作账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人员告诉他们,外购的货物无偿地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此,企业会计人员觉得无法理解,外购货物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作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有关税收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已提进项税的应作进项转出: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的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此,该商场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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