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自办一制剂车间,生产生理盐水,葡萄糖液供本院、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站使用。请问,医院自办的制剂室该不该缴税?
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生产的用于本院医疗服务的药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款的规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按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医院制剂车间如果是医院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以医院为纳税人;如果是由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承担或承包经营,且承包者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医院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规定,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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