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经销办公用品、烟酒、服装、书籍等商品。该商场每月都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自用,而且经常领取办公用品自用,而且经常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领取其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该商场在领用自销商品时柜台作销售处理,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企业计提销项税额。商场财务不知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答: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商场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提销项税金;第二,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第三,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用,企业应计提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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