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为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而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帐簿进行稽查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自制、自建固定资产的计价应视为销售货物,按自制、自建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加lO%利润(或同类产品或比价)组成计税价格,征收17%增值税,并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罚款,不知税务机关对该细则的执行是否正确。
答:
一、企业自建的属生产用固定资产不属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无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内容分析,可能是该公司在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了该公司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如半成品、产成品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条规定,该公司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所使用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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