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木采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附属物。这些附属物不经过加工,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经过综合利用,能生产出产品,但增加值不大,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后,所获利润有限。因此,大量的林木采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附属物被浪费。
为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明确了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所谓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糖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从以上范围可以看出,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是很多的,有关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该政策,还是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该通知规定,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操作程序
该《通知》没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应履行的手续。一些省市在转发该《通知》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现举例说明:
北京市某木器加工企业,主要利用原木生产各类木制家具。在生产过程中,该厂产生了大量的板皮、板条、木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在该政策出台前,大部分剩余物都被烧掉了。该企业获知该优惠政策后,决定用这些附属物生产纤维板、刨花板。该企业于2001年7月向当地国税局提交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书面申请;纤维板、刨花板产品说明材料;填报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获得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该企业利用剩余物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于去年8月份开始销售。由于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他们将这些纤维板、刨花板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与家具的销售额、应纳税额进行单独核算,纤维板、刨花板8月份的销售额为3万元,应纳增值税1800元。该企业于9月份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填报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当地国税局。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即征即退的条件,办理了退税手续。
该企业去年共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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