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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税收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产品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包括非黏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14类共23种产品。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额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均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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