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销售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非酒类产品),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加速包装物的周转使用。企业图方便,第一次向客户销售产品时,收取第一批包装物押金,第二次销售产品则不收押金,保留第一次的押金,只需回收上次的包装物。依此类推,有点类似“以旧换新”的做法,但是收取押金财务处理超过了一年。税务部门进行例行检查时,企业补缴了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并缴纳了罚款。企业人员不理解,认为自己单位产品销售周转快,收取的押金没有超过一年的,只不过图方便,没有将包装物押金实行“以旧换新”处理。即每销售一次产品收取一次押金,同时退还上次押金。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6月2日下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 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应补缴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这样处理,销售一批产品、收取一批包装物押金,同时退还上次包装物押金,资金不变,使包装物押金不超过一年。这样,企业就不会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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