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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纳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税法对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办法。

  (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某电脑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其增值税也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电脑公司如未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办法,应就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经批准,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01]13号文件的规定预征60%的税款后,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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