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营饲料是否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文件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你经营的饲料如属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上述文件精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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